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16号
申 请 人:缪某甲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中路344号江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浩,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监督查处职责,于2024年8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2024年10月18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缪某甲与其妻施某某,共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缪某乙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其丈夫也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甲村,且未享受夫家一方村集体的待遇。小女儿缪某丙现离婚。申请人家庭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两个子女均为女性,均已结婚,且大女儿配偶户随女方迁入本村,男方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户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向塘桥镇甲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宅基地申请书》(邮单号:X)。经申请人查询,塘桥镇甲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3月5日签收后至今,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邮寄单号:X),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签收后,至今未进行答复。最高法案例:(2016)最高法行申42号,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履行责令改正的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知,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当村民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救济时,村民一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塘桥镇甲村村民委员在收到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书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初始审批意见。村委会却未履行其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过程中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监督,被申请人却未履行其监督义务,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页;2.邮寄记录4页;3.宅基地申请书;4.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5.户口本照片2张;6.离婚证照片2张;7.离婚协议照片2张。
被申请人称:一、处理基本经过。2024年6月1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缪某甲通过信函提交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违法不予批准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履行审批职责”。收到申请书后,答复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塘桥镇发出《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协助处理缪某甲有关信访事项的函》。2024年8月26日,答复人现场向申请人介绍并提供了相关回复。二、答复人答复内容合法。塘桥镇甲村村委会于2024年3月5日签收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书》后,甲村副主任季某某和申请人见面进行口头告知答复。《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9]1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经核实,申请人大女儿缪某乙1983年X月出生,现年41岁;申请人小女儿缪某丙1994年X月出生,现年30岁。根据当时计划生育相关条例,申请人家庭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因小女儿缪某丙属超计划生育,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9]1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分户条件。三、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九)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邮寄信封封面、违法行为查处申请材料、快递记录;2.协助处理函、政务邮箱记录;3.答复书;4.答复现场照片2张。
经查:申请人缪某甲为张家港市塘桥镇甲村村民。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查处材料,申请查处的事项为塘桥镇甲村村民委员会不予批准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收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协助处理缪某甲有关信访事项的函》,并通过邮箱将该函件送达给塘桥镇人民政府,要求塘桥镇人民政府提供书面处理意见。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申请人邮寄信封封面、违法行为查处申请材料、快递记录;2.协助处理函、政务邮箱记录;3.答复书;4.答复现场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由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应当及时将建房村民家庭成员人数、用地位置、拟建房层数、高度、面积、设计图等相关信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讨论未通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异议不成立的,及时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甲村村委会不予批准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负责对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工作,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未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法律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相关的查处职责。另外,申请人曾要求塘桥镇人民政府查处同一事项,并就塘桥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在相关案件中认定塘桥镇人民政府具有相关的查处职责。因此,案涉申请查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缪某甲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